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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我们都在学】之十:和证人谈话在哪儿谈、怎么谈?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8-16 10:31   阅读量: 4156    ]

不久前,我们接到上级纪委监委转办的一起问题线索。作为纪检监察新兵,接到这一任务后,我既感到了些许压力,也有些跃跃欲试。

  调查发现,该村道路硬化工程中标人虽然是徐某,但经过银行查询发现徐某与村主任李某有较为密切的经济往来,我们怀疑徐某与李某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或者工程实际的承包人就是李某。作为监察对象,李某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甚至犯罪。要突破案件,徐某是重要证人,我们决定以徐某为突破口展开调查,对徐某进行询问。

  在安排对徐某询问的地点时,室里的小潘说谈话点已经安排满了,问我们怎么办?倪主任听后没有回答他,而是向我问道:“小万,你知道监察法对询问地点是如何规定的吗?”

  “我们可以到证人工作地点、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必要的话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进行。”监察法的这部分章节是我负责领学的,倪主任的这个问题可难不倒我。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因此,监察机关在收集证人证言过程中,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有关收集证人证言的要求进行。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小潘,万老师领学的时候你是不是走神了?”倪主任半开玩笑地说。随后,小潘重新安排好了谈话地点。

  “小万,带好录音录像设备,我们出发。”“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询问是不需要进行录像的呀?”我心想倪主任可能弄错了。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对于询问的确没有硬性要求,但是必要时在告知证人后,可以全程录音录像,省里的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我们学习监察法,不仅要熟悉掌握法律条文,同时还要掌握每个条文的释义和相关法规、规范对该条文的引申,这样才能在案件查办中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倪主任指着桌上的《山东省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说。

  我低着头,心想自己熟知了监察法还要被批评,有些不服气。

  “我们办案不能只看结果,程序合法同样非常重要,监察法第五章对监察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合规合纪合法,按照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审查标准收集证据,不仅仅是录像问题,如果询问过程、询问笔录不规范,将来在法庭上就很可能受到合理怀疑,从而造成整个案件办理的失败。咱们从一开始就对自己严格要求。”倪主任可能看出了我的心思,又补充说道。

  这个提醒的确让我感到了自身在学法用法上还存在差距。要想在监察履职上有更大进步,我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思考,增强依法办案的行动自觉。带着这一决心,我与倪主任开始了对徐某的询问。

  然而,询问过程并不顺利。

  “这个工程到底是谁干的?”

  “这个活就是我本人干的,当时通过村里的公开招标,我出的价格最低,就承接了这个工程。”徐某虽然态度强硬,但根据经验判断,他很可能在提供虚假信息。

  “你可以这么说,但是我们需要提醒你,今天我们之间不是普通的谈话,是代表监委对你进行询问,如果你提供虚假证言,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倪主任严肃地对徐某说。

  徐某听后故作镇定,眼睛却不敢与我们对视。

  倪主任没有继续询问,而是给徐某解读监察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告知徐某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或有串供等情形,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李某眼神中透露着不安。倪主任趁势向他摆出部分证据,因势利导说服他,经过一番内心的挣扎,李某终于道出了事情的真相。

  “我原以为这事情圆过去对我没有损失,还能帮李主任个忙,只能怪我不懂法,现在我把知道的都告诉你们。这个工程我只是在招标时露个面,工程实际上是李主任干的,钱也是他收的……”徐某的证词,为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后续的系列调查,固定了该案件的关键证据。

  这一天的工作,让我获益匪浅。我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事情其实蕴藏着很多学问。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文由网友万梦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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