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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来源:宿松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03-06 16:51   阅读量: 14091    ]

 

机构职能

县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县委工作部门、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乡镇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在县委领导下,配合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监督推动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四)负责全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监委、省委、省监委、市委、市监委和县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县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县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修改全县纪检监察制度,参与起草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协调落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等事宜,加强对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以及县属企业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完成市纪委监委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县纪委监委机关设下列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设备装备采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出)机构涉案款物保管;负责综合分析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修订全县纪检监察制度规定;负责全县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工作;负责县纪委监委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等。

(二)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机构等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以及县属企业纪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县管干部任职前、出国(境)回复县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巡察机构、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干部,县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和县属企业纪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乡镇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负责对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县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和县属企业纪检组织以及乡镇纪委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研判;负责对巡察纪委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抓好巡视巡察纪委反馈问题的整改等。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网络舆情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督促或直接查处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党员干部违反作风规定问题;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或承办县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全县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办理同级监督的日常基础性工作;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县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和乡镇纪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受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负责监督检查的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信息情报和技术装备保障服务,承担信息查询分析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负责协调落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等事宜;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承担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工作等。

(七)第一至第七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督促检查联系单位(地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配合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监督推动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联系单位(地区)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研判;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第几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承担联系单位(地区)及县管干部的廉政档案建立、维护、应用等工作;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等。

(八)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科)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办理对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跟踪移送司法后案件进展等相关事宜;承办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办理或协调督促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执行相关事宜等。

机关党总支部。负责机关和县委巡察机构党群工作。

派驻(出)机构

一、派驻机构设置与职责

(一)设置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14个,监督范围如下。

1.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县档案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公务员局、县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党校、县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宿松县委员会、县总工会、县工商业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档案馆)等15家单位。

2.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县政府信访局、县统计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筹)等10家单位。

3.县纪委监委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家单位。

4.县纪委监委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等3家单位。

5.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教育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4家单位。

6.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局)、县水利局等2家单位。

7.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3家单位。

8.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招商中心(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4家单位。

9.县纪委监委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国道105宿松超限超载检测站等3家单位。

10.县纪委监委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3家单位。

11.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综合监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2家单位。

12.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负责监督:县人民法院。

13.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负责监督:县人民检察院。

14.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负责监督:县公安局。

(二)派驻机构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和股级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兼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党委委员),但不参与相关的日常工作分工。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党组审查股级以下干部(不含股级)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股级以下干部(不含股级)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县委巡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

5.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部门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联系或指导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对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9.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0.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派出机构名称及职责

宿松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东北新城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县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宿松经济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东北新城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县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县纪委监委派出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在县纪委监委、党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主要职责:宿松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等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领导所辖地区纪检监察工作,县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领导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纪检组织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同时,县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理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完成县纪委监委、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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