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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我们都在学】之七:惩戒和教育要相结合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8-12 17:18   阅读量: 3870    ]

 “组长,对林某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完成,所有相关证据已经完备,这下可以移交检察院了。”作为一名转隶干部,老吴负责办理市监委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他铆足了劲,决心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看着面前厚厚的卷宗,老吴感觉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林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专项资金达20多万元。以老吴以前在检察院的办案经验来看,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与以前在检察院办过的那些“大案子”相比,这个案子不算什么,但是作为市监委成立以来查办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老吴还是加了把劲,在取证工作上下足了功夫。

  “老吴,不用着急,你再拟制一个谈话方案报批,在移交前,我们要再和林某谈一次话。”调查卷宗提交给调查组王组长,却被退了回来,王组长还提出了新的要求。

  “组长,你放心,这个案子的证据都已经全部固定,违法犯罪事实也已经全部查清,不用再进行谈话了。再说,之前的几次谈话,他都不是很配合,凭现在我们掌握的证据,就算他不承认也翻不了案,我看没有必要再找他谈了。”老吴以为王组长担心证据链不完整,怕移送出问题。

  “你报上来的案卷我都仔细看过,调查取证方面没问题,已经达到移送检察院的条件。但是我们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主要目的是教育人、挽救人。不仅要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还要解决思想问题,让审查调查对象触及灵魂、深刻反省、认识错误,回到正确轨道上来。”王组长看出了老吴的疑惑。

  “你看,《监察法》第五条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是开展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王组长接着说:“这个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从我们之前的几次谈话情况来看,林某虽然供认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还没有从思想上真正反思问题的根源,没有认识到所作所为给党和国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如果我们就这样一送了之,就相当于把问题一并送了过去,那样的话就是我们失职。”

  王组长的解释让老吴豁然开朗,他对林某的案卷进行了重新梳理,不仅仅从法律的方面,更通过卷宗深刻分析了林某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和症结所在,从党性原则和纪律规矩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谈话方案,并主动申请和王组长一起,再同林某进行一次谈话。

  “感谢组织没有抛弃我!”谈话的结果出乎老吴意料,在谈到党性原则时,林某流露出了悔恨的表情,并在谈话后主动提交了忏悔录,表示不仅要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接受党纪国法的惩处,更要从自己内心深处对思想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我十分悔恨因为一时的贪念做了违法的事情,给组织抹了黑,也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伤害。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同事,对不起我的家人,我一定真诚悔过,努力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在旁听法院庭审时,林某的最终陈述让老吴对监察工作关于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本文由网友李宝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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