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0)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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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0)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后
处理方式程序是什么?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5-07 14:39   阅读量: 1430    ]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后处理方式程序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的时限及报批程序,二是四类情形的处理方式。其中,前三项是针对被反映人的。第(一)项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的规定。对函询回复采信了结的,了结情况应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和关心,有利于帮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第(二)项依据的是党章第四十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的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等规定。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第(三)项规定的是再次谈话函询的情形,以及谈话函询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转入初步核实阶段。第(四)项是针对举报人诬告陷害行为的规定,这样规定不仅是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等党内法规,也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污染政治生态,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是组织关心厚爱党员干部的具体表现,也有利于形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检举控告的正确导向。

  第二款对谈话函询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作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实践做法和经验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抽查核实有利于提高谈话函询质量,防止一函了之,对监督对象是一种有效监督和约束。实践中,应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对存在疑点的开展抽查核实。

  第三款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目的是为了留档备查,全面掌握干部的廉政情况。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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